****年**月30日,本院根據山東納***限公司(以下簡稱納瑞環保公司)的申請裁定受理納瑞環保公司破產清算一案。****年**月9日,經納瑞環保公司申請,本院依法裁定對納瑞環保公司重整。
****年**月9日,納瑞環保公司管理人(以下簡稱管理人)向本院提出申請稱,****年**月19日召開債權人會議對《山東納***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》進行分組表決,職工債權組、稅款債權組、普通債權組均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,出資人組未通過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》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,申請裁定批準《山東納***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》。
本院查明,****年**月19日召開債權人會議對《山東納***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》進行表決。按照債權類型分出資人組、職工債權組、稅款債權組、普通債權組分別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表決。經表決,職工債權組、稅款債權組、普通債權組通過了重整...(本文書還有1934字未顯示)